開挖率
使用分區 | 地下層開挖率 |
---|---|
第一、二、三、四種商業區暨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或特定專用區所劃設之商業區各項商業使用用地 | 80%以下 |
第三、四種住宅區(含住宅區放寬分區管制加級地區暨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或特定專用區所劃設之住宅各項住宅使用用地)及第一、二、三種工業區 | 70%以下 |
第一、二種住宅區 | 50以下 |
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 | 法定建蔽率加10% |
其他各使用分區 |
畸零地
直轄市、縣(市)(局)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積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建築法第四十四條)
以臺北市為例,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二條)
- 地界曲折之基地(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三條)
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60度或超過120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 - 面積狹小之基地(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四條)
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自治條例)之規定,其餘未規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農業區外,依照第一種住宅區。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臨接交叉角之建築基地,如側面依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應依前項規定加三.六四公尺。
例如住宅區內建築積地之寬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七條)
住宅區種類 | 住1 | 住2 | 住2-1 | 住2-2 | 住3 | 住3-1 | 住3-2 | 住4 | 住4-1 | |
---|---|---|---|---|---|---|---|---|---|---|
寬度(M) | 平均 | 12 | 10 | 10 | 10 | 8 | 8 | 8 | 4.8 | 4.8 |
最小 | 7.2 | 6 | 6 | 6 | 4.8 | 4.8 | 4.8 | 3 | 3 | |
深度(M) | 平均 | 20 | 20 | 20 | 20 | 16 | 16 | 16 | 14 | 14 |
最小 | 12 | 12 | 12 | 12 | 9.6 | 9.6 | 9.6 | 8.4 | 8.4 |
註: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由於畸零地無法獨立建築,須與鄰地合併利用方得開發建築,因此開發受限制,一般就不動產估價上,價格應受影響。然而,市場上時有所聞畸零地成交價格較周邊可獨立建築之建地為高,此類畸零地因多數位於大型開發基地關鍵位置,其價格隱含開發商縮短整合時程之時間成本,因此價格往往高出周邊可獨立建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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